問題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暫免征收增值稅。該優惠政策繼續遞延至2020年12月31日。那么,如何確認銷售額 ?會計如何處理?
答:1. 銷售額是指不含稅銷售額。
舉例:小規模納稅人,如果按季申報某季度營業額9.20萬元,不含稅銷售額為89320.39元,當季免征增值稅。
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規定,按照現行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3.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小規模納稅人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1. 實現收入,計提應交增值稅額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 月底(季末)確認免征增值稅收入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
問題二:我是小規模納稅人實行增值稅月報,當月開票了6萬元,其中一份開具的銷售配件3萬元,另一份開具的咨詢費3萬元,為什么也免征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溫馨提示:
1、企業需要在賬面分開進行核算,也就是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會計科目需要按照業務類型進行分類核算。否則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2、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
3、文件中所指的銷售額并不包括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因此,企業銷售不動產不論是否超過9萬元都需要交增值稅。
4、納稅人性質:僅僅限于小規模納稅人。